來源: 搜狐汽車
7月19日,廣州市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出臺,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fā)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規(guī)定,在廣州市推廣新能源汽車,取得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稱國家補貼)后,經審核給予地方財政購車補貼資金。(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除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外,對續(xù)航里程電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3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廣州市2018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及技術要求車輛類型補貼級別
純電動續(xù)駛里程R
(工況法、km)
補貼金額
(萬元/輛)
純電動乘用車
1:05
中央150≤R<200
1.5廣州市0.75中央200≤R<2502.4廣州市1.2中央250≤R<3503.4廣州市1.7中央300≤R<4004.5廣州市2.25中央400≤R5廣州市2.5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1:0.3
中央50≤R2.2廣州市0.66
燃料電池車
(1:1)
中央
6000元/kW
20廣州市20(列表中為標準額度,未計入系數(shù),供參考)
該意見中使用新能源車型、企業(yè)、消費者的條件要求包括:
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廣州市銷售、注冊登記和使用,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車輛生產企業(yè):包括注冊在廣州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品牌)企業(yè)或外地新能源汽車生產(品牌)企業(yè)注冊在廣州市的唯一新能源汽車全資公司。
車企要向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應急保障服務,產品符合相關管理規(guī)定、質量保障要求等,并與《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落實國家有關加強驗車環(huán)節(jié)管理的規(guī)定;具備相應的車輛運行監(jiān)控能力;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等納入銷售服務體系;負責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在廣州市設立1個以上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
消費者:包括單位用戶和個人,對名下的新能源汽車承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檢查及遷出條件限制等義務。如果不滿三年遷出廣州市,須通過原申領地方補貼的渠道退還相應資金。
該補貼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的過渡期內,純電動、插電式混動、增程式補貼按國家補貼50%計算,燃料電池車按國補100%補貼。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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